問題詳情

44.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
(B)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受分配者
(C)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
(D)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8571
統計:A(28),B(89),C(15),D(19),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 第 67 條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    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者。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    。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    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    提出者。六、合於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