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釋字696: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該項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就夫妻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部分並無不同。)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B)釋字71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二、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
【用戶】Hu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個人淺見,若有錯誤請告知,回應(D)J560雖最後合憲(未違反平等原則),並限縮解釋為跨國夫妻若不同住(一個住國外、一個在國內工作的外國人) VS.同住的來說,兩對夫妻間生活上之經濟依賴程度不同(立法者大概是覺得住在一起,兩人依賴性分開住的吧),所以如果都同住在國內是可以領喪葬津貼,並不違反平等原則(J560的結論) =只是就服法的該條規定已經在釋字作成前,已被刪除了摘錄自:J560-八十一年五月八日公布之就業服務法,係為促進國民就業,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而制定。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已改列第四十六條,並刪除此項規定)受聘僱外國人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者,不得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