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關於法律之制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立法院三讀議決通過之法律案,仍應由總統公布,始發生法律效力
(B)原則上總統應於收到立法院法律案後 10 日內公布之
(C)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D)已完成公布程序之法律,人民若認為有重大違反憲法之虞,得敘明理由之後,直接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0801
統計:A(16),B(51),C(204),D(578),E(0)

用户評論

【用戶】chiachangche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D)因該經過終審判決後才得提起釋憲!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請問這樣選項C還是對的嗎? 憲法第37條(總統公布法令權)※增修§2~不適用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