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里不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B)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C)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一年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D)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答案:C』(A) 民法130條 (B) 民法131條(C) 民法135條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D) 民法137條 參上方。需刪請說。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補上法條純參考第130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131條(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第132條(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第133條(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第134條(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
【用戶】937 Jo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40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請求後幾個月內不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9 個月 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101 年 - 101年警察四等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8451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