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A)第11條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B)第10條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C)(D)第12條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C),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D)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