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評論
【伯賢】評論
D是哪一條文?
【凜】評論
第 225 條(A)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第 226 條(B)(C)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第 256 條(C)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第 223 條(D)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小銀】評論
223條與D選項之間是邏輯推論:從「如有重大過失要負責」無法推導出「沒重大過失就不用負責」,因為情況可能是有重大過失要負責,有輕微過失也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