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種事情,非裁判終止收養之具體事由?
(A)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
(B)養父母有虐待養子女之情事
(C)養父母有遺棄養子女之情事
(D)養父母故意犯罪,被判 2 年以上之徒刑確定,而無緩刑之宣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969
統計:A(870),B(8),C(6),D(83),E(0)

用户評論

【用戶】支持性別/婚姻平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1081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用戶】魚仔想來想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