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ry Hsu】評論
公務員保障法§17: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A);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C);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D)。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B)。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17條(命令違法有報告義務)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岩田光夫】評論
高層要推基層出去死時===要求書面署名===不書面署名===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