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uro7082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42 點 財產經盤點或抽查後,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盤點或抽查人員於紀錄列明盤點或抽查日期及結果。(二)財產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經查明財產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並應追究賠償責任。(三)財產實際經管量值與產籍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四)財產被占用者,應依規定要求返還及追究占用者之責任。不動產被占用者,並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五)盤點或抽查完竣後,應將辦理情形連同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用戶】kuro999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2 點 財產經盤點或抽查後,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盤點或抽查人員於紀錄列明盤點或抽查日期及結果。(二)財產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經查明財產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並應追究賠償責任。(三)財產實際經管量值與產籍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四)財產被占用者,應依規定要求返還及追究占用者之責任。不動產被占用者,並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五)盤點或抽查完竣後,應將辦理情形連同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