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角胡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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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審級制度非憲法16條保障之訴訟權,而是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的!!!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6 關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權具有司法上受益權之性質 (B)訴訟權之保障,實質上須使人民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 (C)訴訟權之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予以形成 (D)各種訴訟案件之審級制度,屬憲法保留事項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