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A)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法院救濟
(B)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應設置通常上訴救濟制度
(C)法院之審判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D)人民經法院訴訟程序所謀求之權利救濟,應及時且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2932
統計:A(68),B(1037),C(229),D(576),E(0)

用户評論

【用戶】角胡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審級制度非憲法16條保障之訴訟權,而是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的!!!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6 關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權具有司法上受益權之性質 (B)訴訟權之保障,實質上須使人民之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 (C)訴訟權之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予以形成 (D)各種訴訟案件之審級制度,屬憲法保留事項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審級制度非憲法16條保障之訴訟權,而是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