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te36】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十二 條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必要時先予輔導、訓練。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時,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沒念考銓的同學稍微記一下:官等,除非自願,否則不能降! 職等,除非自願,否則只能降一職等,也就是長官可以強迫降一職等 <
【胖胖】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A) 9條 (B) 16條 (D) 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