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ef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政府採購法條文說明第七十五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 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 之日起十日,但屬招標、審標、決標事項者,至遲不得逾決標日 起十五日。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