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關於此行政契約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種約定自願接受之強制執行,準用行政執行法關於行政執行之規定
(B)如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該約定方得生效
(C)如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該約定方得生效
(D)如無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時,無論行政機關或人民,皆須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2924
統計:A(86),B(14),C(16),D(55),E(0)

用户評論

【用戶】0101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48條I.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n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nII.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n之認可(B);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n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C),始n生效力。III.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A)

【用戶】sharleneweijo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是準用「行政訴訟法」。

【用戶】澤北榮治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D要如何解呢?謝謝

【用戶】復仇者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人民若不履行契約義務,行政機關欲實現其契約請求權時,須循訴訟途徑,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始得依法強制執行。此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若人民不履行其義務,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自為執行之情形顯有不同。但若有當事人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此項制度設計,可避免因提起訴訟造成的曠日費時,除減輕法院負擔之外,尚能節省時間、費用,簡化並加速契約請求權之貫徹,達到早日實現公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