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2項:第2條第3項(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第3條第2項(公有設施有應負責任之人)及第4條第2項(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amaris】評論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