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關於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為保障目的
(B)公立學校教職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亦受財產權之保障
(C)個人行使財產權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D)內政部對設籍於 921 大地震災區且住屋全倒之人民發給慰助金,是對其財產權損失之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1034
統計:A(392),B(118),C(455),D(931),E(0)

用户評論

【用戶】Tracy S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D)內政部對設籍於 921 大地震災區且住屋全倒之人民發給慰助金,是對其財產權損失之補償大法官釋字第571號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此項緊急慰助之給付,旨在提供受非常災害者之緊急慰助,並非對人民財產權損失之補償,是對於不符合慰助條件者,不予給付,本質上並未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故不生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問題。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1

【用戶】a932164138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看到B選項我聞到政治的味道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給樓上,本來就無處不政治啦,只要人為的事情都是政治。政治也不是骯髒事,而是日常。話說這題的D選項故意遺漏大法官解釋中某些重點,就是存心要誤導考生的。大法官的解釋文說「於採取上述緊急救助措施時,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住屋全倒、半倒者發給慰助金,以設籍、實際居住於受災屋與否作為判斷依據,並設定申請慰助金之相當期限,係基於實施災害救助、慰問之事物本質,以合理之手段作不同之處理,為差別之對待...........」如果選項把上面我畫黃色的部分寫出來,就可以很清楚呈現是針對災民的緊急補助,而不是要補償屋主、地主的財產損失,畢竟屋主地主又不一定在地震發生時剛好待在其房屋內、土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