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78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用戶】jllc1988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78 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n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n,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n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n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n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n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n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n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n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n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n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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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78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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