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netevonn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9 條 (c)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保法第 20 條 (b)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用戶】一鼓作氣四等消防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致收受之商品毀損者,仍得解除契約 所以是弄壞了商品也可以退貨的意思嗎以生活化的經驗感覺感覺怪怪的 這樣賣家不是超虧嗎?還是我理解錯法條的意思 請大神開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