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uck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A)(C)第17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B)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第22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D)
【用戶】御風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 性別工作平等法 §16 (育嬰留職停薪) Ⅰ(B) 性別工作平等法 §17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Ⅰ(C) 性別工作平等法 §16 (育嬰留職停薪) Ⅰ(D) 性別工作平等法 §22 (配偶未就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