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乙二人共謀對鄰居老婦A詐取財物,由甲打電話予A,佯稱渠等因案遭通緝,需跑路費,不得已綁架其孫B,要A在半小時內,準備新臺幣十萬元,在家門口等候,會有人前往取款,只要A付款,B就會平安無事,如果報警,就撕票,隨即將電話交給乙,由乙在電話中模仿B之聲調,高呼:「奶奶!救我!」。A情急之下,未發現騙局,但因付不出贖款,又恐B受害,不得已報警,警員備妥內裝衛生紙之紙袋,充當贖金,交予A佯裝付款,便衣刑警於甲、乙二人前來取款之際,將二人以現行犯逮捕。試問甲、乙二人所為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699
統計:A(78),B(32),C(1212),D(6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權力分立原則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參第2段http://www.catholic.org.tw/amrsmw/jpic5.htm

【用戶】凱特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而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十六條亦規定,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顯見創制、複決實屬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之重要權利。復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為體現憲法保障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之基本權利,並彌補議會政治之不足,並使國家具爭議性之重大政策、公共建設或法案能獲取多數民意支持,實應積極推動創制複決立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