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racy Su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基本權之保障,區分為四個層次:一、憲法保留事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例如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二、國會保留事項,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三、可授權之法律保留事項,一般多屬此層次,此又可分兩部分,倘係涉及人民其它自由權利之限制而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者,亦可以法律在符合具體明確授權原則的前提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以為補充規定。四、非法律保留事項,亦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時,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非重要事項) 為必要之規範。from摩友 Tzu-yu
【用戶】Tea Tai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443號解釋建立了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的觀點,認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於憲法中有不同層次的保障:1. 憲法保留原則 e.g. 憲§8 人身自由2. 國會保留原則(絕對法律保留) e.g.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時效制度(J474)3. 相對法律保留事項 e.g.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而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者、給付行政措施4. 非法律保留事項 e.g. 細節性、技術性等次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