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採取即時強制之要件?
(A)阻止犯罪之發生
(B)阻止危害之發生
(C)避免急迫之危險
(D)經間接強制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0309
統計:A(182),B(23),C(43),D(1824),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一定可以的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n時,得為即時強制。n即時強制方法如下:n一、對於人之管束。n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n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n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n

【用戶】Yi-Yu Gu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 是指「行政執行法」的 “直接強制”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用戶】勢在必得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D: 行政執行法32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製方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