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和公權力委託人不同。行政助手指行政機關執行特定任務時,受行政機關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可以依契約關係,例如承攬、委任、租賃、僱傭等成立。僅處理技術性和細節性的事務。行政助手之特色在於該等私人並非以自己之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而係依國家機關指令而執行職務,亦及對外行使公權力者仍係行政機關本身之公務員,私人僅係行政主體自己行為之延長,從而就行政任務之履行而言,其意思決定並不具有決定性之地位。行政助手只是行政機關的工具,也並不具法律的獨立地位。權利義務之歸屬仍是行政機關。如果有發生國家賠償的訴訟,應該是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私人或私法人被授權行使公權力,行政法學上稱之為「受託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也就是說公權力受託人被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四條。本題乙公司是行政助手,並非公權力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