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有關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瑕疵所致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共設施雖客觀上不具備安全性,但該設施之管理機關如果已經善盡管理義務,則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B)若於公共道路中某乙駕駛汽車和丙騎機車相撞而導致車上機油外洩,緊跟在丙後面的甲騎機車因此滑 倒,甲應可主張道路之設置或管理欠缺而請求國家賠償
(C)颱風大雨來臨導致橋樑沖斷,風雨過後一天,主管機關並未設置警告或圍籬而有汽車未查此斷橋乃掉 落橋下人車受損,因風雨屬不可抗力,仍不可請求國家賠償
(D)公共設施之「公有」,不限於法律上由政府所有或管理,若處於事實上政府管理狀態即屬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7421
統計:A(75),B(23),C(81),D(1411),E(0)

用户評論

【用戶】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D 管理權歸屬說:即使為私人所有,但屬國家負責管理、養護。e.g.既成道路、政府向人民承租大樓用以公眾洽公

【用戶】陳ㄚ青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2327號案由摘要:國家賠償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1 期 396-402 頁 司法周刊 第 1325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9 卷 3 期 117-121 頁 法令月刊 第 58 卷 2 期 146-15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798 頁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 69.07.02 ) 民事訴訟法 第 78、449、481 條  ( 92.06.25 ) 要旨: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n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n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欠缺,解釋上應該是指依據客觀基準,公有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況。也就是說,即欠缺客觀上之安全性。至於欠缺安全性之理由為何,以及是否係因設置或管理人違反義務所致,都不在題意中。(B)這種狀況並不是道路客觀上欠缺安全性。這是甲乙丙之間的行車糾紛。(C)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欠缺,解釋上應指依據客觀基準,公有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況。也就是說,即欠缺客觀上之安全性。至於欠缺安全性之理由為何,以及是否是因為設置或管理人違反義務所導致的都不是題意所要問的。雖然是因為天災,也可以當成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欠缺安全性。

【用戶】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D 管理權歸屬說:即使為私人所有,但屬國家負責管理、養護。e.g.既成道路、政府向人民承租大樓用以公眾洽公

【用戶】陳ㄚ青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2327號案由摘要:國家賠償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1 期 396-402 頁 司法周刊 第 1325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9 卷 3 期 117-121 頁 法令月刊 第 58 卷 2 期 146-15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798 頁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 69.07.02 ) 民事訴訟法 第 78、449、481 條  ( 92.06.25 ) 要旨: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n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n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欠缺,解釋上應該是指依據客觀基準,公有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況。也就是說,即欠缺客觀上之安全性。至於欠缺安全性之理由為何,以及是否係因設置或管理人違反義務所致,都不在題意中。(B)這種狀況並不是道路客觀上欠缺安全性。這是甲乙丙之間的行車糾紛。(C)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欠缺,解釋上應指依據客觀基準,公有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況。也就是說,即欠缺客觀上之安全性。至於欠缺安全性之理由為何,以及是否是因為設置或管理人違反義務所導致的都不是題意所要問的。雖然是因為天災,也可以當成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欠缺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