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0 關於提起再審之訴應具備之程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再審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係指於提起再審之訴時有代理權者而言 (B)再審訴狀應記載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應添具該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

【評論內容】

裁判字號:61 年台再字第 137 號裁判日期:民國 61 年 09 月 21 日要旨: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

【評論主題】20 關於提起再審之訴應具備之程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再審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係指於提起再審之訴時有代理權者而言 (B)再審訴狀應記載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應添具該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

【評論內容】

裁判字號:61 年台再字第 137 號裁判日期:民國 61 年 09 月 21 日要旨: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

【評論主題】31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債務,由妻丙擔任保證人,好友丁則提供價值60萬元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未能還錢,乙向保證人丙請求清償債務,丙為全額清償後,丙得向丁求償多少?(A)120萬

【評論內容】幫朋友作保被出賣,連帶保證人與設定抵押權  A向B借貸300萬元,由C為連帶保證人,D則提供價值150萬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B,以擔保B對A之債權。嗣後,A未能如期清償,B乃聲請拍賣D之土地,而受償150萬元。請問:D可否向C求償?若可以則求償金額為何?  本題涉及同一債權存在人保和物保時的內部分擔問題,96年修正的民法第879條就此部分有明文規定,採人保、物保平等主義,依其內部分擔額各自負擔,超過其分擔額的部份,得向其餘保證人求償。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如果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的部份,依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本題C和D的責任比例為300萬及土地價值150萬,為2比1,故債務分擔額...

【評論主題】20 關於提起再審之訴應具備之程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再審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係指於提起再審之訴時有代理權者而言 (B)再審訴狀應記載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應添具該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

【評論內容】

裁判字號:61 年台再字第 137 號裁判日期:民國 61 年 09 月 21 日要旨: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

【評論主題】31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債務,由妻丙擔任保證人,好友丁則提供價值60萬元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未能還錢,乙向保證人丙請求清償債務,丙為全額清償後,丙得向丁求償多少?(A)120萬

【評論內容】幫朋友作保被出賣,連帶保證人與設定抵押權  A向B借貸300萬元,由C為連帶保證人,D則提供價值150萬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B,以擔保B對A之債權。嗣後,A未能如期清償,B乃聲請拍賣D之土地,而受償150萬元。請問:D可否向C求償?若可以則求償金額為何?  本題涉及同一債權存在人保和物保時的內部分擔問題,96年修正的民法第879條就此部分有明文規定,採人保、物保平等主義,依其內部分擔額各自負擔,超過其分擔額的部份,得向其餘保證人求償。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如果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的部份,依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本題C和D的責任比例為300萬及土地價值150萬,為2比1,故債務分擔額...

【評論主題】20 關於提起再審之訴應具備之程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再審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係指於提起再審之訴時有代理權者而言 (B)再審訴狀應記載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應添具該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

【評論內容】

裁判字號:61 年台再字第 137 號裁判日期:民國 61 年 09 月 21 日要旨: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

【評論主題】15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A)地上權定有期限者,原則上,該地上權因存續期限屆滿而消滅(B)地上權未定期限者,存續期間滿 10 年後,法院即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限(C)

【評論內容】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第 833-2 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評論主題】20 甲已離婚,有一子乙。嗣後,甲與丙女結婚,乙與丁女結婚。丙女與丁女關係為何?(A)無親屬關係 (B)一親等直系姻親 (C)一親等直系血親 (D)二親等直系姻親

【評論內容】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評論主題】8 甲乙係鄰居,某日乙外出旅遊,家中無人,因電線走火引起火災。甲為撲滅火源,致乙家中之電視浸水而受有損害,且甲因此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救火行為係未受委任,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 (

【評論內容】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A)(B)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C)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第 175 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D)

【評論主題】15 關於添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但因材料之價值顯逾加工所增之價值者, 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B)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

【評論內容】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A)

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B)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C)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D)

【評論主題】21甲乙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與戊女結婚有一子己。某日甲丙出差,因事故同時死亡。何者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A)乙、丙、丁(B)乙、丁、戊(C)乙、丁、己(D)乙、丙、丁、戊、己

【評論內容】

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己)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評論主題】4甲失蹤時剛滿60歲,並經A地方法院依法宣告甲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12時死亡。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規定不符合?(A)計算甲之年齡,自其出生日起算(B)宣告甲死亡之時,為其失蹤滿7年之時(C)甲視

【評論內容】

51 年台上字第 1732 號:

民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謂推定,並無擬制效力,自得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之

【評論主題】5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A)除基於公共利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為程序外之接觸(B)若與當事人為程序外之接觸,僅須將往來文件附卷即可(C)程序外接觸之書

【評論內容】第 47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評論主題】5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係行政機關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處分(B)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C)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無期間之限制(D

【評論內容】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第 124 條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4 權利質權標的物之債權,若以金錢給付為內容,於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時,質權人得為如何之主張? (A)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延期清償 (B)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期前清償 (C)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

【評論內容】

第 905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評論主題】31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債務,由妻丙擔任保證人,好友丁則提供價值60萬元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未能還錢,乙向保證人丙請求清償債務,丙為全額清償後,丙得向丁求償多少?(A)120萬

【評論內容】幫朋友作保被出賣,連帶保證人與設定抵押權  A向B借貸300萬元,由C為連帶保證人,D則提供價值150萬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B,以擔保B對A之債權。嗣後,A未能如期清償,B乃聲請拍賣D之土地,而受償150萬元。請問:D可否向C求償?若可以則求償金額為何?  本題涉及同一債權存在人保和物保時的內部分擔問題,96年修正的民法第879條就此部分有明文規定,採人保、物保平等主義,依其內部分擔額各自負擔,超過其分擔額的部份,得向其餘保證人求償。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如果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的部份,依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本題C和D的責任比例為300萬及土地價值150萬,為2比1,故債務分擔額...

【評論主題】20 關於提起再審之訴應具備之程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再審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係指於提起再審之訴時有代理權者而言 (B)再審訴狀應記載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應添具該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

【評論內容】

裁判字號:61 年台再字第 137 號裁判日期:民國 61 年 09 月 21 日要旨: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

【評論主題】24甲為受僱於乙新聞社的攝影記者,負責拍攝照片供報導使用,且甲乙間並未以契約約定職務上著作之權利歸屬。有關甲於職務上所完成之攝影著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以甲為著作人,並且享有著作財產權(B)應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 第 11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5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A)地上權定有期限者,原則上,該地上權因存續期限屆滿而消滅(B)地上權未定期限者,存續期間滿 10 年後,法院即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限(C)

【評論內容】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第 833-2 條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評論主題】20 甲已離婚,有一子乙。嗣後,甲與丙女結婚,乙與丁女結婚。丙女與丁女關係為何?(A)無親屬關係 (B)一親等直系姻親 (C)一親等直系血親 (D)二親等直系姻親

【評論內容】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評論主題】15 關於添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但因材料之價值顯逾加工所增之價值者, 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B)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

【評論內容】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A)

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B)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C)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D)

【評論主題】21甲乙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與戊女結婚有一子己。某日甲丙出差,因事故同時死亡。何者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A)乙、丙、丁(B)乙、丁、戊(C)乙、丁、己(D)乙、丙、丁、戊、己

【評論內容】

第 1140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己)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評論主題】4甲失蹤時剛滿60歲,並經A地方法院依法宣告甲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12時死亡。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規定不符合?(A)計算甲之年齡,自其出生日起算(B)宣告甲死亡之時,為其失蹤滿7年之時(C)甲視

【評論內容】

51 年台上字第 1732 號:

民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謂推定,並無擬制效力,自得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之

【評論主題】31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債務,由妻丙擔任保證人,好友丁則提供價值60萬元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未能還錢,乙向保證人丙請求清償債務,丙為全額清償後,丙得向丁求償多少?(A)120萬

【評論內容】幫朋友作保被出賣,連帶保證人與設定抵押權  A向B借貸300萬元,由C為連帶保證人,D則提供價值150萬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B,以擔保B對A之債權。嗣後,A未能如期清償,B乃聲請拍賣D之土地,而受償150萬元。請問:D可否向C求償?若可以則求償金額為何?  本題涉及同一債權存在人保和物保時的內部分擔問題,96年修正的民法第879條就此部分有明文規定,採人保、物保平等主義,依其內部分擔額各自負擔,超過其分擔額的部份,得向其餘保證人求償。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如果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的部份,依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本題C和D的責任比例為300萬及土地價值150萬,為2比1,故債務分擔額...

【評論主題】5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A)除基於公共利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為程序外之接觸(B)若與當事人為程序外之接觸,僅須將往來文件附卷即可(C)程序外接觸之書

【評論內容】第 47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評論主題】5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係行政機關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處分(B)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C)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無期間之限制(D

【評論內容】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第 124 條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4 權利質權標的物之債權,若以金錢給付為內容,於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時,質權人得為如何之主張? (A)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延期清償 (B)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期前清償 (C)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

【評論內容】

第 905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評論主題】31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債務,由妻丙擔任保證人,好友丁則提供價值60萬元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未能還錢,乙向保證人丙請求清償債務,丙為全額清償後,丙得向丁求償多少?(A)120萬

【評論內容】幫朋友作保被出賣,連帶保證人與設定抵押權  A向B借貸300萬元,由C為連帶保證人,D則提供價值150萬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B,以擔保B對A之債權。嗣後,A未能如期清償,B乃聲請拍賣D之土地,而受償150萬元。請問:D可否向C求償?若可以則求償金額為何?  本題涉及同一債權存在人保和物保時的內部分擔問題,96年修正的民法第879條就此部分有明文規定,採人保、物保平等主義,依其內部分擔額各自負擔,超過其分擔額的部份,得向其餘保證人求償。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如果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的部份,依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本題C和D的責任比例為300萬及土地價值150萬,為2比1,故債務分擔額...

【評論主題】20 關於提起再審之訴應具備之程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再審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係指於提起再審之訴時有代理權者而言 (B)再審訴狀應記載聲明不服之判決,並應添具該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

【評論內容】

裁判字號:61 年台再字第 137 號裁判日期:民國 61 年 09 月 21 日要旨: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

【評論主題】請依下文回答第46題至第50題      Australia is literally a land apart. While it is attractive and welcoming to vi

【評論內容】Australia is literal☆☆ ☆ ☆☆☆☆ ...

【評論主題】15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的作法, 是下列那一種招標方式? (A)選擇性招標 (B)公開招標 (C)複數招標 (D)限制性招標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第 18 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評論主題】32 在員工績效管理中,一種利用管理者、部屬、顧客、同事與自己的評量作為依據的評估方法,稱為:(A)六標準差 (B) 360 度評估(C)平衡計分卡 (D)行為觀察尺度法

【評論內容】

六個標準差(6σ)品質改善策略簡單的說,指的是:一個組織的管理策略,其目的在能利用各種品管、統計與管理科學的方法論,來有效的辨識與移除流程中潛在的錯誤與瑕疵點(Defects and Errors),並將產品製造與管理流程的變異(Variability)降至最小,追求產品品質的穩定與不斷的改善謂之。)。360度績效評估,又稱「360度績效回饋」或「全方位評估」,最早由被譽為「美國力量象徵」的典範企業英特爾首先提出並加以實施的。它是指由員工自己、上司、直接部屬、同仁同事甚至顧客等全方位的各個角度來瞭解個人的績效:溝通技巧、人際關係、領導能力、行政能力。通過這種理想的績效評估,被評估者不僅可以從自己、上司、部屬、同事甚至顧客處獲得多種角度...

【評論主題】33 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與成本效能分析(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是方案評估常用的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成本效益分析比較

【評論內容】

政策評估常用的衡量方法:「成本利益分析」、「成本效能分析」(一)成本利益分析:針對政策運作的全部投入(成本)與產出(效益)用數量方法轉換成貨幣成本和利益加以計算,得出政策的淨利益成本效益分析是指系統地估計政策衝擊是否具有「效率」之技術,包括下列分析技術:    1.認定相關的政策衝擊成本與效益  2.將這些政策衝擊予以貨幣化    3.將時間與風險予以折現化 (亦即將方案未來的效益與成本折算成「現值」)    4.在不同的政策方案中選擇「效益最大,成本最小」的最有效率之方案(二)成本效能分析:在彌補政策投入成本可以計算但政策產出利益無法用市場幣值加以表達的情況,故採用「計算達成相同目標的單位成本或相同的單位成本達成目標的效能程度」  成本效能分析,使用二個不同的價值單位:成本方面:以貨幣單位計算之                                        效能成面:以財貨、勞務或其他效能單位計算之

【評論主題】29 有關設計計畫預算制度(Planning, Programming, Budgeting System)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資源長期負擔提供明確規劃 (B)美國詹森總統指示聯邦政府全面採

【評論內容】

設計計畫預算制度(PPBS):

意涵特性

將整個政府工作(主要政事)之業務作整體之分析與計畫,再依計畫來制定預算;不是以機關為單位

資源分配

以長程計畫為基礎

計畫期程

多年度;一般五年

預算流向

由上而下

作業技術

設計(規劃)為中心

計畫對象

以國家整體為對象,跨機關、跨部門

缺失

1.不同單位本位主義作風,難使PPBS達成理想

2.本制度太側重管理科學及經濟分析等的數量技術,使基層機關及一般公務員難以接受

目的

目標達成與效能

【評論主題】40 下列關於辯護人辯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因為偵查不公開,嚴禁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宗及證物 (B)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

【評論內容】(A) 因為偵查不公開,嚴禁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宗及證物第 33-1 條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B)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不得逾 1 小時,且以 1 次為限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

【評論主題】49 下列有關刑法故意、過失之敘述,何者正確?(A)行為凡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應處罰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過失 (C)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

【評論內容】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直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為間接 (容任、未必、不確定)故意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為過失 (無認識過失)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為有認識過失

【評論主題】39 關於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不得選任辯護人 (B)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不得選任辯護人 (C)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

【評論內容】

(A) 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不得選任辯護人第 27 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B)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不得選任辯護人第 3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

【評論主題】32 甲承攬馬路整修工程,於挖掘馬路時,不慎挖斷乙之電纜,導致丙證券公司受到因停電無法營業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對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對乙與丙均應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54 年台上字第 1523 號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賠償之可言,第三人所有之財產,如有足以信其屬債務人所有之正當理由,則請求查封之債權人,尚不得謂之有過失。

【評論主題】26 下列關於督促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A)債權人之請求,以請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而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B)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始得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C)債務人對於支付

【評論內容】(A) 債權人之請求,以請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而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B) 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始得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第 512 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C)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 異議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

【評論主題】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小額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 萬元 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B)當事人為適用小額程序,得將訴

【評論內容】

(A)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 萬元 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第 436-8 條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B) 當事人為適用小額程序,得將訴訟標的價額 15 萬元之案件,以 6 萬元及 9 萬元各為一部請求,以 求獲得迅速之裁判第 436-16 條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

【評論主題】21.下列敘述,何者成立《刑法》之侵占罪?(A)警察局之約僱司機甲,將自己負責管理與保養之公務車輛,於休假日時,搭載其家人外出旅遊(B)甲將乙委託其交付轄區警察的賄款新臺幣 10 萬元予以私吞(C)私

【評論內容】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7. 張載〈西銘〉:「不愧屋漏為無忝,存心養性為匪懈。」請問「不愧屋漏」是何意?(A)淡泊名利 (B)生活窮困 (C)貴客來訪 (D)問心無愧

【評論內容】

原文:知化則善述其事,窮神則善繼其志。不愧屋漏為無忝,存心養性為匪懈。惡旨酒,崇伯子之顧養;育英才,潁封人之錫類。不弛勞而厎豫,舜其功也;無所逃而待烹,申生其恭也。體其受而歸全者,參乎!勇于從而順令者,伯奇也。翻譯:能了知造物者善化萬物的功業(了知我們的道德良知如何成就人文價值),才算是善于繼述乾坤父母的事跡;能徹底地洞透造化不可知、不可測之奧秘,才算是善于繼承乾坤父母的志愿。即便在屋漏隱僻獨處之處也能對得起天地神明、無愧無怍,才算無辱于乾坤父母;時時存仁心、養天性,才算是事天奉天無所懈怠。崇伯之子大禹,是透過厭惡美酒,來照顧贍養乾坤父母的;穎谷守疆界的潁考叔,是經由點化英才、培育英才,而將恩德施與其同類。不松懈、繼續努力,以使父母達到歡悅,這便是舜對天地父母所貢獻的功勞;順從父命,不逃他處,以待烹戮,這是太子申生所以被謚為“恭”的緣故。臨終時,將從父母那里得來的身體完整地歸還給乾坤父母的是曾參;勇于聽從以順父命的是伯奇。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憲法  第 58 條行政院設行政★★★,...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並無任期之保障?(A)司法院大法官 (B)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C)監察委員 (D)考試委員

【評論內容】憲增  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

【評論主題】46 下列有關公務員犯罪之敘述,何者正確?(A)書記官甲,對非其承辦案件之被告乙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 加重其刑 (B)公務員甲犯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不應依刑法第 134

【評論內容】(A) 書記官甲,對非其承辦案件之被告乙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 加重其刑 裁判字號:33 年上字第 666 號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對於公務員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須以其故意犯罪係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要件,如犯人雖為公務員,但其犯罪並非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之者,即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B) 公務員甲犯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不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52 年台上字第 2437 號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係因身.....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3 關於聲請假扣押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須就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B)須就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C)須就金錢請求以外之非財產上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D)須有日後不

【評論內容】第 七 編 保全程序第 522 條   (A、B)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第 523 條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D)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第 532 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C)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14 關於判決確定之時點(不考慮在途期間及期間末日延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敗訴被告於 5 月 1 日收受判決後,於 5 月 25 日提起上訴,經上訴審法院 以其上訴逾上訴期間而裁定駁回,該判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討論事項:九十六年民議字第四號提案院長提議: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之上訴,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其上訴者,第一審判決應於何時確定?有下列二說:甲說:當事人對於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上訴,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其上訴者,因原來提起上訴之訴訟行為,已因在後之撤回行為而不存在,第二審訴訟繫屬因撤回上訴而溯及的消滅,其結果與未提起上訴之情形相同,第一審判決應溯及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乙說: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第一審判決既經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即阻其確定,其訴訟並因而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嗣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其上訴者,第一審判決應於撤回上訴生效時始確定。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決議:採乙說。

【評論主題】48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8 條侵害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之敘述,何者錯誤?(A)甲收到法院寄發之傳票後,將之撕毀,甲成立本罪 (B)甲撕毀警員乙依法制作之談話筆錄,甲成立本罪 (C)甲與警員乙發生拉扯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27 年上字第 2353 號裁判日期:民國 27 年 11 月 25 日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以該文書由公務員本 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限,又所謂損壞,亦係指該文書之全部或一部 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者而言,法院之傳票,本係送達於被傳人之文件,如 在已經送達之後,即不能認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若在未經送達之 前,加以損壞,而損壞部分於傳票內容之記載無關者,亦不成立該條之損 壞罪名。

 

裁判字號:64 年台上字第 422 號裁判日期: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要旨:警員依規定制作之談話筆錄,即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上訴人於氣 忿中故予撕壞,致不能辨認其全部內容,顯不...

【評論主題】9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總統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 命令 (B)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

【評論內容】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

【評論主題】7 依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總統與立法院間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立法院得對總統提出不信任案 (B)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C)總統之罷免案,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

【評論內容】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

【評論主題】45 在行政程序中,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A)本人或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

【評論主題】42 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雖契約當事人之 一方為人民,也得請求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 (B)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

【評論內容】

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第 136 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

【評論主題】21 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契約之締結,法規未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應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B)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C)與行

【評論內容】

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140 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

【評論主題】18 下列有關即時強制的敘述,何者正確?(A)即時強制方法對人管束措施,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B)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有維護公益之必要時,機關自行審酌即可為之 (C)人民因執行機關依

【評論內容】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 41 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者屬於委託行使公權力行為?(A)機關辦公處所清潔勞務之委託 (B)機關委託民間業者實施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C)警察指揮民間拖吊業者實施交通違規車輛拖吊業務 (D)公營事業的經營活動

【評論內容】法務部90年7月11日法(90)律字第024438號函→行政程序法§16I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關於公路監理機關就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47規定,得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故公路監理機關依上開規定委託民間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且此一檢驗並由代辦檢驗單位出具檢驗紀錄,經檢驗不合格車輛,應於一定期限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逾期或覆檢不合格者,吊扣牌照,已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之移轉,應屬首揭行政程序法§16I所定之「權限委託

【評論主題】19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行政行為,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A)對於走私貨物行為人之追緝 (B)營業稅資料查核 (C)對於公務員之平時考核 (D)國家考試之評分

【評論內容】第 3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評論主題】28 下列情形中,何者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A)於國立大學教師授課時,毆打之 (B)於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時,為拒絕酒精測試而脫逃 (C)於海關人員執行入關人員行李檢查職務時,拒絕回答海關人

【評論內容】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執達員某甲,奉令查封上訴人動產之際,上訴人夥同某乙等橫加阻攔,妨

害其查封之職務,並將某甲所持封條令文撕毀,自係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並損壞其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與意圖妨害公務員依

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非在其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有別。

【評論主題】9 依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收受政治獻金?(A)政黨 (B)政治團體 (C)擬參選人 (D)當選人

【評論內容】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  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 有關行政學相關理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邏輯實證論反對價值中立 (B)後邏輯實證論強調社會公平正義價值 (C)系統理論強調環境對組織的影響 (D)新公共服務認為公部門的課責並不容易

【評論內容】(A)(B) 新公共行政(NPA):主張 :1.入世相關的公共行政:研究應與環境、社會相關的問題,不應該侷限於學術象牙塔,行政應 與   理論切合實際、合乎社會需要,尋求解決社會相關問題的途徑。 2.後邏輯實證論:反對價值中立,行政應從事價值判斷,強調社會公平、正義及扶助弱勢團體,倡導「第二代行為主義」。 3.適應環境的動盪不安情況 4.建構新的組織型態:ex:協合式組織 5.發展以服務對象為中心的組織:建立受益者導向的組織※NPA屬於行政理念的「個人主義」,以「新左派」的思想觀念為基底(C)系統理論將組織視為與外在環境保持互動的開放系統,它自外.....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7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國稅?(A)土地增值稅 (B)房屋稅 (C)契稅 (D)營業稅

【評論內容】

政府稅收收入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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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8 關於審判長之訴訟指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審判長對於不從其訴訟指揮之當事人,應依職權禁止其發言,但訴訟代理人不在此限 (B)言詞辯論由審判長開閉及指揮 (C)當事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無

【評論內容】

第 199 條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