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有關公務員犯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書記官甲,對非其承辦案件之被告乙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 加重其刑
(B)公務員甲犯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不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 其刑
(C)警員甲於執行勤務時,犯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 加重其刑
(D)警員甲於下班後與乙發生口角,犯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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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陳ㄚ青】評論

(A) 書記官甲,對非其承辦案件之被告乙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 加重其刑 裁判字號:33 年上字第 666 號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對於公務員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須以其故意犯罪係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要件,如犯人雖為公務員,但其犯罪並非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之者,即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 (B) 公務員甲犯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不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52 年台上字第 2437 號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係因身.....看完整詳解

རྣམ་རྒྱལ།】評論

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 要件:假藉、職務上、權力機會方法、故意、犯120~133以外之罪、加重刑責二分之一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限定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A)非職務上• (B)「213: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公務員的特別規定,不能依 134 加重刑責。• (C)非假藉、權力機會方法、非故意• (D)非職務上

yu】評論

46 下列有關公務員犯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書記官甲,對非其承辦案件之被告乙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 加重其刑(B) 公務員甲犯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不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 其刑(C) 警員甲於執行勤務時,犯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 加重其刑(D) 警員甲於下班後與乙發生口角,犯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應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錄事:法學大意#107471答案:B*********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3 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