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1 性別平等是現代民主社會的重要指標,下列社會現象何者最符合性别平等原則?(A)私人企業選派外國分公司主管條件以未婚男性為優先考(B)某政府規定帶薪育嬰假原則上由幼兒的父母親輪流申請(C)某大學校長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 (英語:Gender equality),又稱男女平等、女男平等、兩性平等、性別平權、性別平等主義,傳統上也指兩性應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在政治、經濟、社會和家庭中應受到平等對待,反對性別歧視。性別平等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目標之一,其目的是營造性別平等的法律和社會環境,例如民主活動和確保同工同酬。具體實踐中,性別平等的目標是使兩性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平等對待,而不只是在政治、工作或其他政策規定的領域。

【評論主題】7 各國的政府體制不盡相同,請問荷蘭的政府體制與下列那一個國家相同?(A)美國(B)日本(C)義大利(D)愛爾蘭

【評論內容】荷蘭: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且其採用典...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人得聲請交付審判?(A)被害人 (B)告訴人 (C)告發人 (D)自訴人

【評論內容】(B)258-1:I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評論主題】49 甲因涉犯殺人未遂罪,經司法警察通知到場詢問,下列何者正確?(A)甲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甲辯護 (B)未與甲同居之堂哥,得獨立為甲選任辯護人 (C)甲可選任不具律師資格之大

【評論內容】(A)31:I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B)(D)27: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C)29: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評論主題】47 關於審判中協商程序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A)僅於刑事第一審有其適用 (B)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不適用之 (C)須案件已繫屬於法院始得行之 (D)須由自訴人提出聲請

【評論內容】455-2:I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 B,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AC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 D 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評論主題】46 有關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未成年的被害人得自行提起自訴 (B)提起自訴無須委任律師為之 (C)自訴得以言詞為之 (D)自訴狀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評論內容】(A)319:I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B)319:II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C)320:I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D)320:II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評論主題】37 關於令狀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搜索票應由法官核發 (B)押票應由檢察官核發 (C)鑑定留置票應由法官核發 (D)偵查中拘票,由檢察官核發

【評論內容】(A)128:III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B)102:IV 押票,由法官簽名。(C)203-1:IV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D)77:III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71:IV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評論主題】50 關於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聲請再審,原則上沒有期間的限制 (B)聲請再審,可以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為之 (C)聲請再審,可以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為之 (D)判決確定後,即不可聲請再審,只

【評論內容】(A-1)(B)(D-1)422: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A-2)(C)(D-2)420:I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A-3)423: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D)非常上訴 441: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評論主題】32 因遲誤下列何種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A)上訴期間 (B)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C)非常上訴期間 (D)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

【評論內容】(A)67:I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評論主題】38 有關傳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得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B)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被告 (C)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在傳票上

【評論內容】(A)71-1: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B)73: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C)(D)71: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評論主題】35 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於法官之迴避。依刑事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為由聲請迴避時,應由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B)甲之輔佐人認為法

【評論內容】(A)21:I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B)18: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甲之輔佐人非當事人之列)(C)19:II 前條第二款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D)19:I 前條第一款情形(法官有前條 17 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搜索票應記載事項?(A)被害人 (B)案由 (C)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D)有效期間

【評論內容】(B)128:II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C)128: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D)128: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評論主題】48 關於簡式審判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應由簡易庭法官審判之 (B)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才可能適用 (C)屬於地方法院的刑事審判程序 (D)殺人罪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

【評論內容】(B)(C)(D)273-1:I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評論主題】44 檢察官為避免被告逃匿或證據被湮滅,故偵查程序不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辯護人於偵查中所知悉偵查之內容,不得告訴他人 (B)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所知悉偵查之內容,不得告訴他人 (C)檢察事務官

【評論內容】(A)(B)(C)(D)245:III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評論主題】41 對於證人及鑑定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證人、鑑定人均得命拘提 (B)證人、鑑定人均不得命拘提 (C)證人得命拘提,鑑定人不得命拘提 (D)證人不得命拘提,鑑定人得命拘提

【評論內容】178:I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199:鑑定人,不得拘提。

【評論主題】40 有關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有罪事實,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 (B)有罪事實,法官應負舉證責任 (C)無罪事實,法官應負舉證責任 (D)無罪事實,被告應負舉證責任

【評論內容】(A)161:I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D)161-1: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

【評論主題】39 關於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法院即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B)共犯非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經被告及辯護人詰問對質後,即可據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C)

【評論內容】(A)156:III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B)(C)(D)156:II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之態樣?(A)羈押 (B)逮捕 (C)通知 (D)拘提

【評論內容】(A)羈押 101: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之意義:判決確定前,法院訊問被告或少年後,認為有羈押之原因,為防止被告或少年逃亡及保存證據,即為確保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目的,而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在一定期間内剝奪其行動自由之「對人強制處分」。)(B)逮捕 87:I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逮捕的意義:逮捕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涉嫌犯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在場配合刑事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C)通知 71-1: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D)拘提 75: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拘提的意義:於一定期間內,以強制方法使被告(75、76)或犯罪嫌疑人(88-1)到一定處所接受訊問,並保全證據之直接強制處分 。)

【評論主題】30 關於相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遇有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B)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行之 (C)相驗,得由司法警察官為之 (D)遇有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評論內容】(A)(D)218:I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B)(C)218:II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評論主題】28 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下列何種情況得於夜間詢問?(A)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B)受詢問人明示拒絕 (C)於夜間經拘捕到場而為本案訊問 (D)經被害人明示同意

【評論內容】(A)100-3: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B)(D)100-3: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C)100-3: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評論主題】27 關於抗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B)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為之 (C)抗告是對判決聲明不服的方法 (D)抗告書狀,應提出

【評論內容】(A)(C)403:I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B)(D)407: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評論主題】26 有關刑事審判筆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 1 個月內整理之 (B)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審判筆錄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其事由 (C)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應以錄音內容為證

【評論內容】(A)45: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B)46: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C)47: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D)44-1:II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評論主題】25 關於家事事件法之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於法院成立調解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B)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不生

【評論內容】(A)家事事件法 30:I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II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B)家事事件法 30:III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C)家事事件法 29:I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D)家事事件法 26:II 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評論主題】23 關於聲請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示催告聲請人,原則上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B)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另定新期日

【評論內容】(A)545: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B)549:I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C)549:II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D)551:I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評論主題】22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B)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C)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D)聲請人應為

【評論內容】(A)512: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B)(C)(D)509: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評論主題】21 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原告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前訴訟程序之原告 (B)前訴訟程序之被告 (C)前訴訟程序之參加人 (D)未參加前訴訟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評論內容】(D)507-1: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9 甲起訴請求乙遷讓返還甲所有之 A 屋,經第一審法院裁定: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②甲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 7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2 萬元,逾期駁回起訴。甲不服該 裁

【評論內容】(A)77-1:I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IV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D)486:II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評論主題】18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對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時,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向最高法院聲

【評論內容】(B)466-1:I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466-2:I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C)474:II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評論主題】17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一造為法人,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與為自然人之 他造簽訂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法院不得據以定管轄法院 (B)

【評論內容】(A)28:II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B)436-11:I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C)436-1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D)436-16: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5 關於訴訟中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使當事人成立相互讓步之方案,應成為本案訴訟之爭點簡化協議 (B)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

【評論內容】(A)414: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B)422: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C)420-1:I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評論主題】8 關於對無訴訟能力人、訴訟代理人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方能對其送達 (B)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C)當事人委任 2 位以上之訴訟代理

【評論內容】(A)70:I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B)(D)127:I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C)132: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A)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B)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C)到場當事人於

【評論內容】(A)386: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B)386: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C)386: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D)386: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評論主題】5 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被告丙提起訴訟,下列何種訴訟行為,乙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A)聲明證據 (B)丙提起反訴時,對該反訴為言詞辯論 (C)為甲提起上訴 (D)聲請假扣押

【評論內容】(C)70:I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13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下列何者,應由乙負舉證責任?(A)甲主張其為乙獨居之父提供三餐,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相關餐費。關於無法律上原因之 事實 (B)甲請求確認乙對現為甲占有且未經建物第一次所

【評論內容】(A)(C)(D)277: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1421 號判例: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應負舉證之責任,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存在,除須有損害之發生及行為人有故意、過失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主張侵權行為之人須先就上述要件為相當之證明,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此為我國審判實務上對於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一向通見。

【評論主題】12 甲與乙間之民事訴訟,經兩造言詞辯論後,甲以書狀撤回其起訴,乙就該撤回未表示任何意見。自何時起,視為乙同意甲撤回其起訴? (A)甲向法院提出撤回書狀 (B)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 (C)審判長宣示言詞

【評論內容】(D)262:IV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評論主題】11 原告與被告在法院成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該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B)如該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原告得請求繼續審判 (C)如該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被告得提起撤銷和解之訴 (D)法院無

【評論內容】(A)380:I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B)(C)380:II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評論主題】10 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死亡者,訴訟主體消滅,訴訟繫屬消滅,無訴訟停止與續行之問題 (B)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案件,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時,無法與訴訟代理人商討案情,訴訟程序當

【評論內容】(A)168: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B)173: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C)189:I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D)190: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評論主題】9 關於期日與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B)當事人工作地點不在受訴法院所在地者,受訴法院應囑託其工作地之法院送達之 (C)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居住者,而其

【評論內容】(A)161: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C)162:I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D)163:I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不具備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A)甲獨資商號,因販賣傳統生活用品雜貨而涉訟 (B)胎兒甲,因繼承權受侵害,而有提起訴訟之必要 (C)甲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之事項涉訟 (D)甲法人,因其代表

【評論內容】(A-1)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第 271 號判例意旨: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非法人團體,故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A-2)最高法院 42 年台抗字第 12 號要旨:獨資經營之商號,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並非相當,自難認為有當事人能力。又被告雖無當事人能力,但第一審既就實體上而為判決,原審即應以判決變更之,其以裁定廢棄該判決,於法顯有違背。(B)40:II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C-1)最高法院 66 台上 3470 號判例: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財產,為謀訴訟上便利,現行判例雖從寬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但不能執此而謂關於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事項,不得以總公司名義起訴。(C-2)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105 號判例: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對分公司起訴後於訴訟進行中,將被告更正為總公司應認為訴之變更。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之成文法源?(A)習慣法 (B)地方自治條例 (C)司法院解釋 (D)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

【評論內容】(一)成文法源:乃指具有法條或是法典型...

【評論主題】39 下列「」中成語,使用正確的選項是:(A)需要決斷時,他經常「首鼠兩端」,支吾以對 (B)新教練的嚴格訓練,讓隊員們累得「五體投地」 (C)現在不少記者單憑「街談巷語」撰寫新聞,漸成陋習 (D)訂

【評論內容】(A)首鼠兩端:形容躊躇不決,瞻前顧後的樣子。(B)五體投地:本為古印度最恭敬的致敬儀式,指雙膝雙肘及頭五處著地,佛教徒沿用此禮以敬三寶。後比喻非常欽佩。(C)街談巷語:大街小巷中的議論、傳言。(D)始作俑者:比喻首創惡例的人。(E)同室操戈:比喻兄弟之間不和睦或團體內部互相爭鬥。

【評論主題】36 萱萱去參加表姐的婚禮,想在紅包袋寫上祝賀新人的題辭,下列選項何者用法正確?(A)鸞鳳和鳴 (B)淑教流徽 (C)花好月圓 (D)珠聯璧合 (E)椿萱並茂

【評論內容】(A)鸞鳳和鳴:比喻夫妻間感情融洽、和諧。後人常用來祝賀新婚。(B)淑教流徽:用於哀悼師母或女老師的輓聯題辭。(C)花好月圓:比喻人事美好圓滿。(D)珠聯璧合:比喻人才或美好的事物相匹配或同時聚集。常用作祝賀新婚的頌辭。(E)樁萱並茂:比喻父母都健在。

【評論主題】26 「有一種演員,專注於背詞,精心打造咬字、語氣、情緒,好像把臺詞背熟,是演戲唯一的功夫。他忽略了最根本的部分:聽別人的詞。一位資深導演曾形容一群專業演員在舞臺上,如同職業球賽,每個 球員不能只顧自

【評論內容】(A)牺牲小我,完成大我:捨棄個人的利益,以換取或保全團體的利益。(B)風大就涼,人多就強:喻人多就有力量。(C)臺上三分鐘,臺下十年功:臺上三分鐘的精彩表演,是臺下十年苦練所換來的結果。(D)眾人種樹樹成林,大家栽花花才香:喻人多力量大。

【評論主題】10 祜樂山水,每風景,必造峴山,置酒言詠,終日不倦。嘗慨然歎息,顧謂從事中郎鄒湛等曰:「自有宇宙,便有此山。由來賢達勝士,登此遠望,如我與卿者多矣!皆湮滅無聞,使人悲傷。」(《晉書‧羊祜列傳》)羊祜

【評論內容】(A)少壯不努力,老大徒傷悲:少年人如果不及時努力,到老來只能是悔恨一生。--長歌行:漢樂府曲題。這首詩選自《樂府詩集》卷三十(B)人生忽如寄,壽無金石固:人生匆匆,好像旅客寄居,人的壽命沒有金屬、石頭那樣堅固長久。(C)不惜歌者苦,但傷知音稀:我不只是憐惜那唱歌的人的悽苦,也傷感於世上的知音稀少,偶爾才能相遇。--漢‧佚名‧《古詩十九首‧西北有高樓》節選(D)去者日以疏,生者日已親:死去的人歲月長了,印象不免由模糊而轉爲空虛,幻滅。--漢‧佚名‧《古詩十九首‧第十四首》節選

【評論主題】35 國民生產毛額(GDP)與國民所得毛額(GNI)皆有助於了解國家的經濟發展現象,但兩者的統計方式不同。下列何者的所得會同時計入我國的 GDP 及 GNI?(A)土耳其籍甲男在夜市擺攤賣餅的所得(B

【評論內容】來自維基

國民所得(或稱國民生產毛額本地居民所得)是反映整體經濟活動的重要指標,因此常被使用於總體經濟學的研究中,亦是國際投資者非常注視的國際統計項目。

反映國民所得的兩個主要統計數字是國民總所得(英語:Gross national income, 即GNI)及國民淨所得(英語:Net national income, 即NNI),前者計算一段特定時期國民的總體所得,後者則計算總所得扣除折舊。理論上,此兩個數字應分別等於國民生產毛額(GNP)及國民生產淨值(NNP)。

【評論主題】27 國家為促進公共利益,得對私人財產予以合法限制。但其限制已超過一般忍受義務範圍,則形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給予補償。下列何者該當特別犧牲?(A)私有土地符合一定要件而形成既成道路(B)有意併購他人

【評論內容】

(A)釋字第400號【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定義(以下原文):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2、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3、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