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甲因涉犯殺人未遂罪,經司法警察通知到場詢問,下列何者正確?
(A)甲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甲辯護
(B)未與甲同居之堂哥,得獨立為甲選任辯護人
(C)甲可選任不具律師資格之大學法律系教授為其辯護
(D)與甲分居之配偶,得獨立為甲選任辯護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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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A)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第 27 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D)(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堂哥為四親等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C)第 29 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到場詢問不屬審判中)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31:I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B)(D)27: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C)29: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