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A)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第 27 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D)(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堂哥為四親等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C)第 29 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到場詢問不屬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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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31:I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B)(D)27: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C)29: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