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1)(B)(D-1)422: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A-2)(C)(D-2)420:I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A-3)423: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D)非常上訴 441: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用戶】司法特考/考錄事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原則上,刑事案件聲請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