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རྣམ་རྒྱལ།】評論
(A)161: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C)162:I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D)163:I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Zong】評論
161: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A)162Ⅰ: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B)(C)163Ⅰ: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