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訴訟中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使當事人成立相互讓步之方案,應成為本案訴訟之爭點簡化協議
(B)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 裁判之基礎
(C)第二審訴訟繫屬中,法院於必要時,應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D)訴訟繫屬中由法官依職權移付調解者,以 2 次為限。但經當事人合意者,不在此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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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414: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B)422: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C)420-1:I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用戶】Monic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調解與和解的差別~調解是在於訴訟繫屬前。所謂的「訴訟繫屬」,就是向法院遞起訴狀的時間之後,到言詞辯論終結時,也就是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簡單的說,調解是訴訟還沒開始,當事人若要調解就要開始進行,除非是強制調解的情形,不需當事人同意,法院就會依職權命其進行強制調解(關於強制調解,請見強制調解的知識庫專文。) 和解是指於訴訟繫屬發生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關於調解有420條之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此為調解可在第一審訴訟繫屬中進行的例外規定,是為了減輕訟源例外所作的規定。不然調解原則上只發生在訴訟繫屬開始前。 調解,是訴訟外的獨立程序,不管是法院或相關法律規定的調解,會有第三人(調解委員)介入幫忙。和解,則是雙方當事人自主成立,如果是訴訟進行中在法院成立,稱為訴訟上和解,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效力。反之,則是訴訟外和解,只有契約上的效力。來源: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980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422條(調解之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1﹞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A)(B)第420條之1(移付調解)﹝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C)(D)﹝2﹞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3﹞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4﹞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