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67 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67:I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