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之態樣?
(A)羈押
(B)逮捕
(C)通知
(D)拘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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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རྣམ་རྒྱལ།】評論

(A)羈押 101: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之意義:判決確定前,法院訊問被告或少年後,認為有羈押之原因,為防止被告或少年逃亡及保存證據,即為確保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目的,而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在一定期間内剝奪其行動自由之「對人強制處分」。)(B)逮捕 87:I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逮捕的意義:逮捕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涉嫌犯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在場配合刑事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C)通知 71-1: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D)拘提 75: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拘提的意義:於一定期間內,以強制方法使被告(75、76)或犯罪嫌疑人(88-1)到一定處所接受訊問,並保全證據之直接強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