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有關傳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得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B)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被告
(C)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在傳票上
(D)被告之姓名不明者,不得傳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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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A)第 71-1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B)第 73 條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第 71 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C)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D)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71-1: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B)73: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C)(D)71: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