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A)第 21 條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第 18 條(B)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 19 條前條第一款情形,(D)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C)前條第二款情形(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21:I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B)18: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甲之輔佐人非當事人之列)(C)19:II 前條第二款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D)19:I 前條第一款情形(法官有前條 17 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