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於法官之迴避。依刑事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為由聲請迴避時,應由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
(B)甲之輔佐人認為法官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時,得聲請法官迴避
(C)甲已就案件陳述,並足以表明受法官裁判後,得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理由聲請迴避
(D)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甲始可聲請法官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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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A)第 21 條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第 18 條(B)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 19 條前條第一款情形,(D)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C)前條第二款情形(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21:I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B)18: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甲之輔佐人非當事人之列)(C)19:II 前條第二款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D)19:I 前條第一款情形(法官有前條 17 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