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一造為法人,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與為自然人之 他造簽訂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法院不得據以定管轄法院
(B)得於夜間進行訴訟程序
(C)經兩造同意得不調查證據
(D)當事人無論是否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均得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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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28:II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B)436-11:I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C)436-1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D)436-16: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