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28:II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B)436-11:I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C)436-1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D)436-16: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