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乙女與甲男離婚後,隨即與丙男結婚,嗣後乙女生下一子 A,惟就 A 為甲或丙之子女一事,關係人間尚有爭執。關於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 A 起訴時,應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
(B)由乙女起訴時,應以甲與丙為共同被告
(C)由甲起訴時,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
(D)由丙起訴時,應以甲、乙為共同被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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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 65 條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之。前項之訴,(D)由母之配偶提起者,以前配偶為被告;(C)由前配偶提起者,以母之配偶為被告;(A)(B)由子女或母提起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前項情形,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A) 由 A 起訴時,應以甲、乙、丙為共同被告(B) 由乙女起訴時,應以甲與丙為共同被告(C) 由甲起訴時,應以乙、丙為共同被告(D) 由丙起訴時,應以甲、乙為共同被告=>不知道這題的法源其實也可以解,因為乙一定是生母,不需要當被告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65 條1.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得由子女、母、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提起之。2.前項之訴,由母之配偶提起者,以前配偶為被告;由前配偶提起者,以母之配偶為被告;由子女或母提起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