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家事事件法 30:I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II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B)家事事件法 30:III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C)家事事件法 29:I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D)家事事件法 26:II 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用戶】司法特考/考錄事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誤導(B) 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否則不生離婚之效力規定如下: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