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關於家事事件法之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就分割遺產事件於法院成立調解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B)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否則不生離婚之效力
(C)法院得於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
(D)當事人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而為調解乙、刑事訴訟法部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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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家事事件法 30:I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II 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B)家事事件法 30:III 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C)家事事件法 29:I 法院得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除兩造合意或法律別有規定外,以一次為限。(D)家事事件法 26:II 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

【用戶】司法特考/考錄事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誤導(B) 當事人於法院成立離婚之調解者,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否則不生離婚之效力規定如下: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