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有關刑事審判筆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 1 個月內整理之
(B)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審判筆錄僅由書記官簽名,並附記其事由
(C)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應以錄音內容為證
(D)辯護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遺漏者,不得聲請法院更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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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45: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B)46: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C)47: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D)44-1:II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45條(審判筆錄之整理)﹝1﹞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A)第46條(審判筆錄之簽名)﹝1﹞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B)第47條(審判筆錄之效力)﹝1﹞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C)第44條之1(審判錄音錄影之製作及使用)﹝1﹞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2﹞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