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住在臺中市,與住在新竹市之乙,共同至苗栗傷害住在桃園市之丙,下列何法院對甲、乙之犯罪無管轄權?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B)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C)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D)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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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案件由犯罪地(苗栗)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台中、新竹)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