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時,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向最高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C)第三審上訴事件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對於最高法院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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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B)466-1:I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466-2:I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C)474:II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