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聲請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示催告聲請人,原則上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B)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另定新期日
(C)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法院另定之新期日者,得於 3 個月內聲請法院更定新期日
(D)對於除權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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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545: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B)549:I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C)549:II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D)551:I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用戶】司法特考/考錄事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C可以看這條: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D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所以還沒有法律規定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545條(除權判決之聲請)﹝1﹞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A)第549條(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1﹞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B)﹝2﹞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3﹞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C)第551條(除權判決之撤銷)﹝1﹞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