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起訴請求乙遷讓返還甲所有之 A 屋,經第一審法院裁定: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②甲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 7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2 萬元,逾期駁回起訴。甲不服該 裁定,全部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B)第一審法院關於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事涉甲起訴合法與否,影響甲之程序基本權,應得 抗告
(C)如抗告法院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甲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 由,再為抗告
(D)如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甲關於第一審法院命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部分裁定之抗告,甲不得 再為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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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77-1:I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IV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D)486:II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用戶】司法特考/考錄事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且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