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onica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不變期間為法院不得伸長或縮短之期間,而此類期間在法律條文上會明文寫出「不變期間」,不變期間僅能於不可歸責事由導致遲誤該類期間,容許事後聲請回復原狀(有不可歸責事由發生後,再向法院聲請求延長期間)。法律上的不變期間有以下:1. 上訴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2. 抗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87條)3. 再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4. 支付命令異議期間(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第2款)5. 撤銷除權判決期間(民事訴訟法第552條第1項)6. 聲請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項)來源:https://law-note.blogspot.com/2018/12/blog-post_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