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D)262:IV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62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2﹞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3﹞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