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與乙間之民事訴訟,經兩造言詞辯論後,甲以書狀撤回其起訴,乙就該撤回未表示任何意見。自何時起,視為乙同意甲撤回其起訴?
(A)甲向法院提出撤回書狀
(B)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
(C)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終結
(D)甲之撤回書狀送達乙後經 1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D)262:IV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62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2﹞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3﹞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