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言詞辯論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A)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B)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C)到場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已為必要之證明
(D)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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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A)386: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B)386: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C)386: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D)386: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385條(一造辯論判決)﹝1﹞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386條(駁回一造辯論聲請之裁定)﹝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A)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D)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C)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