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རྣམ་རྒྱལ།】評論
(A)380:I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B)(C)380:II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Zong】評論
第380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1﹞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A)﹝2﹞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B)原告跟被告若在法院上和解,即生終結訴訟之效力,法院無庸就此訴訟為判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