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應於 24 小時內到達指定處所。下列何者非法定扣除時間之事由?
(A)法院提審之時間
(B)等候通譯傳譯,未逾 6 小時之時間
(C)等候辯護人到場,未逾 4 小時之時間
(D)詢問前,請其吸菸緩和情緒之時間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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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沉澱過後繼續努力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看完整詳解

【用戶】རྣམ་རྒྱལ།

【年級】大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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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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