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下列敘述,何者成立《刑法》之侵占罪?
(A)警察局之約僱司機甲,將自己負責管理與保養之公務車輛,於休假日時,搭載其家人外出旅遊
(B)甲將乙委託其交付轄區警察的賄款新臺幣 10 萬元予以私吞
(C)私人公司之會計人員甲,將應存入公司之銀行帳戶的公司所有現金,挪作私用,數日後再將已花用之同等數額現金,存回公司之銀行帳戶
(D)私法人團體舉辦之圖書展覽會負責人甲,將乙委託僅供該圖書展覽會展出的珍貴古董書籍數冊,私自出售他人
(E)甲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乙借其暫時使用之手錶拒不返還,並對乙謊稱已遭他人竊取
參考答案
答案:B,C,D,E
難度:非常困難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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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Hao】評論
(A)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
【移民Ellyn】評論
關於A選項的錯誤點109年 - 109-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34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侵占行為?
【陳ㄚ青】評論
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