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必須是在逮捕、拘提或 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附近,而可立即搜索之處所甲住所之門口處,→所在地附近,而可立即搜索之處所關鍵字:附帶 搜索→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必須是在逮捕、拘提或 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附近,而可立即搜索之處所第130條(附帶搜索)﹝1﹞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