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報案大變革,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月1日上路內政部警政署為簡化、整合受理各類民眾報案表單,自110年03月01日起,實施新式《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整合舊有之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遺失物證明、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以減少民眾對警察機關受理案件相關證明不同疑義。大雅分局表示,新版《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一般刑案類因欄位限制最多可顯示三項,惟不影響犯罪事實之偵辦,可於報案後2日逕至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詢(www.npa.gov.tw)案件進度:車輛遭竊也可持本單據向有關單位申請失竊註銷、理賠、復駛,報案後不要忘記持證明單像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或換牌手續。除上述案件,新式證明單只作為協助或服務民眾之受理報案登記,不做其他用途,若不慎遺失證明單,也可向原開立單位申請補發,另外提醒民眾謊報案件或不實陳述違法行為,恐有刑責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最新之 警察機關 分駐(派出)所 常用勤務執行程序 「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e化平臺作業程序 」 規定,於民國 110年 3月 1日起,報案 e化平臺 受理一般刑案報案,處理其作業系統時,正式啟用下列何種單據?(A)受 (處 )理報案內部查核單 (B)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C)受 (處 )理案件登記單 (D)受 (處 )理案件督導單https://www.police.taichung.gov.tw/daya/home.jsp?id=2&parentpath=0&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04060002&t=Events&mserno=null